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德清县县级骨干龙头企业申请指南
申报县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种植类:连片种植面积粮油在200亩以上,笋竹500亩以上,桑园、茶叶、果蔬200亩以上,标准大棚栽培食用菌15亩以上(工业化生产的5亩以上),花卉苗木200亩以上(标准连栋大棚面积10亩以上)。
2、水产类:连片集中面积200亩以上,并进行了标准鱼塘改造。应用新型养殖模式,效益高出同类养殖平均水平的20%以上。
3、畜牧类: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50头(含150头)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羊存栏1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种、蛋禽存栏分别为1万羽和2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3万羽以上。
4、休闲观光类:以种植和水产养殖为基础产业的园区,核心区面积连片集中200亩以上,并有休闲和餐饮等设施建设;生态型园区核心区面积在1000亩以上。
5、加工类:企业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三)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对本县农业经济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要求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5%,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五)符合德清县农业发展规划和各镇(街道)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六)对农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产品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多或带动本县农业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农业企业,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二、申报认定程序
根据县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并要求申报的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镇政府(街道)递交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能反映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企业财务报表等附件。
各镇政府(街道)对有关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后,送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内)。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进行复核筛选,并确定名单。
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于每年6月底前发文公布,并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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