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莫干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德清县莫干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2009青田县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3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5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8######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0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1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浙土资办200996号12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丽政20093号12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分解方案青政发201085号12其它相关规划和文件
青田县 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文本)
青田县石溪乡人民政府 2010 年 12 月
青田县石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 年)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 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基本要求,切 实协调好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的关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土地利 用布局,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为石溪乡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管理 和耕地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为石溪乡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及土地、人口、社会 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1、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 年)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 年)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 年)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 (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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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 年) ; (11)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02 年) ; (12)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 年) ; (13)国家和浙江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及规划 (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1010-2007)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 (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 (4) 《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浙土资办 [2009]96 号) ; (5) 《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 (6) 《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 ; (7) 《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8) 《青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9) 《青田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 (10) 《青田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9-2020)。 3、指导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 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0]1 号) ;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号) 28 ; (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 号) ;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43 号令)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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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 意见的通知》 ([2009]51 号) ; (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 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10 号) ; (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 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 号) ; (8)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 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发[2010]1 号) ;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42 号) ; (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 (浙政土审[2009]12 号) ; (11)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 (浙土资办[2009]96 号) ; (12) 《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 案》 (丽政[2009]3 号) ; ( 12 ) 青 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分 解 下 达 新 一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2006-2020 年)主要控制指标分解方案》(青政发[2010]85 号); (12)其它相关规划和文件。
1、动态规划原则:规划的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做到“高起点、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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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重实际、可操作” 。 2、统筹区域原则:从广域范围内分析石溪乡的发展,使石溪乡的发展积 极融入青田县域城乡体系的建设和重塑中,使之成为城乡体系中重要而富有 特色的构成部分。 3、生态优先原则:注重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同时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大环境污染整治的力度,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4、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发掘石溪乡自然生态特色及社会历史文化特色, 并在规划中加以利用,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集镇。 5、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把握集镇的尺度,创造安宁、方 便、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国垟村、黄山砻村、金泉村、石溪村、吴山村、 溪口村、下坦村、张山村的整个石溪乡区域。土地总面积为 3005.55 公顷。
规 划 期: 2006—2020 年 规划基数:以 2005 年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青田 县石溪乡数据为基础进行转换和认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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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全乡总人口 6700 人。根据计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年龄段人口 结构及人口迁移情况,结合本乡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 2020 年全乡总人口 为 6100 人。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产业结构 调整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业 增效、农民增收为根本目的, 紧紧围绕 “科技兴乡,以农富民”的发展战略, 发扬自力更生、艰苦拼搏的精神,坚持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家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的方针,加强污染防治,加强对乡域范围内生态林地、水系等生态 系统的保护。完善和实施绿色工程计划,确保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建 设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石溪乡。
1、总量指标 耕地保有量:为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不减少,全面提 升标准农田质量,到规划期末,石溪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360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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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357.00 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20 年全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8.60 公顷。 到 2、增量目标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到 2020 年全乡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 10.35 公顷。 3、效益指标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 2020 年全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50 平方米。
1、农用地保护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到 2020 年全乡耕地面积达到 363.82 公顷,其中下 达任务 360 公顷、预留指标 3.82 公顷。到规划期末, 石溪乡通过土地开发复 垦补充耕地面积 3.45 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期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359.60 公顷, 其中下达任务 357 公顷、预留指标 2.60 公顷。 2、建设用地利用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目标: 2020 年石溪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8.58 到 公顷以内,其中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3.24 公顷以内,村庄用地规模控 制在 52.07 公顷以内,独立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3.27 公顷以内。 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到 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 10.35 公顷, 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8.11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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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利用效益目标 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到规划期末, 石溪乡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 耗地量 50 平方米。 人均村庄用地:到 2020 年人均村庄用地 107.08 平方米。 石溪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详见附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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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溪乡 2005 年全乡土地总面积为 3005.55 公顷,构成情况如下: 1、农用地 农用地面积 2789.0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93.08%。其中耕地 451.21 公顷, 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16.13%; 园地 79.87 6 公顷, 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2.90%; 林地 2131.23 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76.41%,其他农用地 126.69 公顷, 占农用地总面积的 4.57%。 2、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面积 115.95 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 3.84%。 其中, 集镇用地 11.61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0.40%;村庄用地 52.73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
面积的 46.28%;采矿用地 2.32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2.06%;独立建设 用地 5.93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5.29%。 交通水利用地 29.34 公顷, 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23.57%。 其中, 公路 15.37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1.35%。 其他建设用地 14.02 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2.40%;其中,风景名 胜设施用地 1.15 公顷, 特殊用地 12.88 公顷, 分别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 1.00% 和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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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面积 100.6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3.08%。主要为河流水面和 自然保留地。其中河流水面 81.38 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 78.79%,自然 保留地 9.40 公顷,占未利用地总面积的 10.56%,滩涂沼泽 9.82 公顷,占未 利用地总面积的 10.65%。
1、农用地是蕞主要的用地类型,林地面积大 本乡是传统农业乡,农用地是传统土地利用结构中的蕞主要用地类型。 农用地面积 2789.0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93.08%。山地丘陵为主的地貌及 良好的水热条件,宜林土地多,森林分布广,林地面积达 2131.23 公顷,占 农用地总面积的 76.41%。 2、农业环境条件优越,耕地以水田为主 本乡依山傍水,东、西、北三面环山,中部、南部为平畈低地。溪流较 多,水库、坑塘蓄水多,地表水资源丰富。周高中低的地势,便于自流灌溉。 耕地集中分布中部、南部低地,以水田为主,水田占耕地比例的 92%。 3、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好,建设用地呈扩张趋势 本乡基础设施较好,交通、水利等用地面积较大。畅通的对外交通促进 了本乡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起步晚但进展较快,主要用于工业的独立 建设用地快速增加;人口集聚趋势明显,集镇与中心村用地不断增加;旅游 业有所发展,旅游用地扩大。现有建设用地面积达 115.95 公顷,占土地总面 积的 3.84%,并呈现出较强的扩张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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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粗放,种、养殖业水平低 全乡耕地利用上存在复种指数低,投入水平低,作物单产低和经济效益 低的问题。全乡三分之二的耕地属于中低产田。在林业用地中造林成活率和 保存率低。 2、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开发难度较大 全乡未利用土地面积 100.60 公顷,多数为裸岩和砾地,不宜开发,只有 部分缓坡疏林地可开发为耕地,但土质较差,开发利用难度大。 3、土地供需矛盾大,稳定耕地面积有一定压力 乡域内各类用地不能满足需要,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之争 日益加剧,供需矛盾突出。今后随着高山移民安置到石溪集镇建设的推进, 每年尚需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占有量将继续减少,人地矛盾将长 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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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3、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5、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用地、节约用地。
严格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总 面积由 2005 年的 2789.00 公顷调整到 2020 年末的 2800.93 公顷, 增加 11.9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到 93.27%。 1、耕地 耕地面积由 2005 年的 451.21 公顷调整为 2020 年的 363.82 公顷,净减 少 87.39 公顷。 规划期内增加耕地 3.45 公顷,其中:村庄复垦增加耕地 1.07 公顷,采 矿用地复垦增加耕地 2.32 公顷。 规划期内减少耕地到 90.84 公顷, 其中: 耕地调整为园地 81.75 公顷, 耕 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 0.98 公顷,集镇建设占用 0.33 公顷、 村庄建设占用 7.78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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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及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 地结构,提升现有建设用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 利用水平。 建设用地总规模由 2005 年的 115.95 公顷调整到 2020 年的 112.62 公顷, 减少 3.3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到 3.67%。 1、城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由 2005 年的 72.58 公顷调整到 2020 年的 68.58 公顷,减少了 4.0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到 2.28%,其 中: (1)集镇:由 2005 年的 11.61 公顷调整到 2020 年的 13.24 公顷,增加 1.63 公顷。 (2)村庄:由 2005 年的 52.73 少 0.66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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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域:由 2005 年的 81.38 公顷到 2020 年末的 72.92 公顷,减少了 8.46 公顷。 2、自然保留地:由 2005 年的 9.40 公顷调整为 2020 年末的 9.21 公顷, 减少 0.19 公顷,全部为集镇建设占用。 石溪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详见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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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分区及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第十八条 土地用途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依据本乡土地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要求,按照“土 地利用方向相对一致,主导用途明确,相对连片集中”等原则划分土地用途 区。本次规划划定以下用途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 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区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 域。到 2020 年,石溪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为 477.32 公顷,占全乡土 地总面积的 15.88%。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耕地主要用于粮、油及蔬菜生产和良种繁育或直接为农业生产 服务使用; (2)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的同时,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 建设,培肥地力,防止污染; (3)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或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物等; (4)区内的耕地不得闲置; (5)根据规划安排,占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 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 视为不占用基本农田,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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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内零星建设用地除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外,在规划期内应逐步搬迁 至其适宜的用地区或复垦为基本农田,确实不能搬迁、复垦的,不得扩大用 地面积。 2、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主要是为农业发展的一般农田、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地以 及配套的其他农用地。石溪乡一般农地区规划面积为 130.57 公顷,占全乡土 地总面积的 4.34%。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其管制规则如下: (1)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 屋,增加区内的耕地面积,强化对农用地的保护和综合利用; (2)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该区域内的农田进行整理,增加有效耕种面积, 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3)提倡和鼓励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保持和培肥地 力,鼓励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和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非农用地适度开垦为耕地; (4)为改善区内农民生活质量, 提高农民收入,允许适度进行农村道路、 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主要是用于林业发展的区域,它不包括列入风景名胜设施用 地区的林地。石溪乡林业用地区规划面积为 2129.93 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 积的 70.87%。其管制规则如下: (1)林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林业发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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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内对森林实行分级管理、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3)区内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4)加强森林防火、防病虫害工作;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垦。 4、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石溪乡村镇建设用地区规划面积为 141.56 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 4.71%,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之内; (3)村镇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废弃地、非耕地或劣质耕 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列入拆并村内的建筑物规划实施期间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不 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中心村或允许发展的村庄建设用地区 内建设; (6)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严禁在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的 工厂。 5、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区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具有发展旅游业优势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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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区域。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旅游设施用地和发展空间,需要予 以保护的自然风景、名胜古迹、历史遗迹的保护用地。 石溪乡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 1.1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0.04%,其管 制规则如下: (1)本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闲及相关文化活动,按照风景旅 游区规划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 扩大占地范围。 (2)风景旅游区核心区域和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区域严禁进行破坏景观、 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不符合本区土地利用方向的各种生产、开发 活动,应该逐步退出。 (3)在符合旅游规划和有利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前提下,鼓励发展生态 农业和观光农业和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6、其他用地区 石溪乡其他用地区主要是指河流、坑塘水面。其他用地区总面积 125.0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4.16%。石溪乡境内的河流面积应当保持稳定,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够随便占用水域。其管制规则如下: (1)加强水利建设,巩固和完善河流、湖泊堤防工程,努力提高防洪、 抗洪能力。 (2)严禁影响泄洪、通航、灌溉、渔业生产等其他用地项目进入水域。 (3)注意水环境的综合利用,积极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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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引导城市理性发展,克服无序不规则的 盲目蔓延,因地制宜地对石溪乡划定了城乡建设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 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 区三类区域。 1、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规划期内新增集 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本轮规划确定本乡允许建设区面积为 68.58 公顷, 占土地总面积的 2.28%。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 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
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 (3)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按规定报批。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指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之外划定的规划期内用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范围边界。 本轮规划确定本乡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 73.1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2.43%。其管制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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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内集镇、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现状用地按允许建设区的管制规则进 行管理。 (2)区内土地符合使用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 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 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乡域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 区域,区内对建设有严格的控制。 本轮规划确定本乡限制建设区面积为 2863.8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95.29%,其管制规则如下: (1)控制区内用地转变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2)本区应加强生态环境整治,限制非农开发建设。 (3)区内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按规定履行用地报批程序,建设占用耕地 的应按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4)区内开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非农用地或劣质农用地。 (5)严格保护区内基本农田,鼓励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活 动。 (6)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区内农用地质量和基本农田质量,组织实施土 壤培肥改良、高产稳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良及环境污染防治等。 (7)加强对农用地质量和基本农田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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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量尤其是基本农田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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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按照发展现代 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到 规划期末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360.00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357.00 公顷,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
1、严格保护耕地,实行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 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 耕地。 2、坚持保质保量补充耕地,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在保持生 态环境的基础上,利用低丘缓坡,宜农荒草地、裸土地和其它宜农未利用地 等资源,合理选址,适度开发;通过土地整理,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结合村庄布点规划,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复垦,大力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3、贯彻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到规划期末,确保 耕地保有量达到 363.82 公顷,其中下达任务 360 公顷、预留指标 3.82 公顷。 规划期间,安排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3.45 公顷。 石溪乡耕地保有量的平衡情况详见附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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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的划定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经过土地整理并建成标准农田的,可划入基本农田; 在可能的情况下,下列范围内的耕地尽可能不要划入基本农田: (1)规划确定的扩展边界内的耕地; (2)基础设施差,质量差的耕地; (3)受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影响的耕地; (4)目前已定位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的耕地。 根据上述基本农田的划定原则,调出基本农田面积 67.15 公顷,同时调 入基本农田面积 8.32 公顷,保留的基本农田面积 351.29 公顷。 2、基本农田的落实 根据各村的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结合各村规划目标年人口及目 标年农业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数量,分解到各行政村。到 2020 年,全乡基本 农田保护面积达到 359.60 公顷。 3、实施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根据乡域实际建设情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以保护耕地 生产能力为核心,划定保护面积,实行总量控制,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并实现质量稳中有升。建立并完善集管护组织、保护图件、登记档案、保护 协议、重点地块、保护标牌为一体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占用 补偿制度和合理流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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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障建设、集约挖潜的原则,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建设用地布 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到 2020 年石溪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8.60 公 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 10.35 公顷;万元二三产业增加 值用地量 50 平方米。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实施“千村示范、 万村整治”工程,实行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 地开发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 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 施建设,推进农村人口和村庄聚集,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布局
1、农居点用地规模与布局 乡村居民点按中心村-基层村二级布局。并、迁一批乡村居点,主要是 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自然村落迁向平原、河谷地区,保障他们享受良 好的服务。配套建设较为完善的服务设施。要求乡村居民住宅面积不大功能 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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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青田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及农村居民点集聚规划“两规合 一”成果,对本乡自然村规划为中心村 2 个,基层村 3 个,蕞终形成 5 个农 村聚集居住点。其中,镇规划区内共有中心村 1 个;镇规划区外共有中心村 1 个,基层村 3 个。 2、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缩减农居点用地规模,全乡村镇建设用地 边界总规模控制在 116.36 公顷以内,其中村镇允许建设区面积 65.31 公顷,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 51.05 公顷。到 2020 年,新增村庄用地面积 8.91 公顷, 复垦村庄面积 10.26 公顷,到 2020 年村庄用地面积由 2005 年的 52.73 公顷 缩小为 52.07 公顷。2020 年人均农居点用地 107.07 平方米。 3、规范集聚农村居民点用地 规划居住用地分一、二类居住用地标准进行建设,住宅区应严格按照国 家标准规划,日照间距不低于 1:1.2,旧区日照间距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 1:1.0, 山墙间距在保证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视具体情况而定。居住区内公建、 道路、 公共绿地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用地比例控制如下: 公建用地 20-30%; 道路用地 8-15%;公共绿地 7.5-15%。
第二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加快乡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发展环境,统筹安排交通、燃气、 电力、环境工程和通信新建和拆建改造工程项目用地。 1、列入省级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瓯江航道改造工程, 项目在石溪乡用地面积 7.00 公顷, 其中占用耕地 1.5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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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市级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1)三溪口电站建设项目,项目用地面积 15.00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 5 公顷。 石溪乡 2006-2020 年重点建设项目情况请参见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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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该区生态系统。加强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乱砍乱 伐,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保证林 业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在村庄聚落和一些重大基础设施之间建立防 护绿带,改善生态系统的环境质量。加强森林防火、山体保护、防洪 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土地生态保护与用地规划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生态用地和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用地进 行总体平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在满足人类社会土地资源基本需要 的同时,为保护自然生态提供基本的空间保障。 同时充分发掘石溪乡自然生态特色及社会历史文化特色, 并在 规划中加以利用,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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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深入实施“千 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 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 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人口和村庄聚集, 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本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 2、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3、坚持村为主体、惠及农民; 4、坚持节约土地、集聚人口; 5、坚持保护生态、保护文化; 6、坚持注重实效、量力而行。
1、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目标 到 2020 年,规划乡域总人口约 0.61 万人。村庄规模从 2005 年 的 52.73 公顷变为 52.07 公顷,集镇用地由 2005 年的 11.61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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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为 13.24 公顷。 2、村庄复垦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安排村庄复垦总面积 10.26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 3.45 公顷,复垦为林地 6.81 公顷。
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推动 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整治;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新农村建 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及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石溪乡村庄布点规划,进行村庄分类 和布点调整,推进村庄综合整治。规划期内将本乡现有的自然村撤 并为 5 个农村聚集居住点。 2005 年村庄用地 52.73 公顷,到 2020 年村庄用地减少为 52.07 公顷。2005 年集镇用地 11.61 公顷,到 2020 年集镇用地增加到 13.24 公顷。规划确定全乡范围内共 5 个居住点,并与居住点建设范 围内划出一条规模扩展边界,引导村庄集中布局,扩展边界内总规 模 69.15 公顷。 1、集镇型中心村居住点规划 规划期内建成 1 个集镇型中心村, 中心村为石溪村村委中心居住 社区,集聚人口 2770 人,人均用地 104.33 平方米。 集镇型中心村作为乡域的中心, 承担重要的经济、 文化辐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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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内鼓励发展,保障用地。一般中心村作为乡域的副中心、行政 村的中心,承担一定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按照鼓励引导 其发展的原则,既控制其无限膨胀,又给予其适当的用地发展空间。 2、一般中心村居住点规划 规划建设 1 个一般中心村,溪口中心居住社区,规划共集聚人口 2180 人,人均用地 111.42 平方米。 一般中心村作为乡域的副中心、 行政村的中心, 承担一定的经济、 文化辐射功能,规划期内按照鼓励引导其发展的原则,既控制其无限 膨胀,又给予其适当的用地发展空间。 3、基层村型居住点规划 规划建设 3 个基层村型居住点, 分别是固垟居住点、 吴山居住点、 和张山居住点。规划共集聚人口 1150 人,人均用地 104.06 平方米。 规划基层村型居住点基础设施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原则上 规模不扩大,但由于规划期内撤并力度较大,基层村型居住点也须适 当安排安置用地。 4、撤并型自然村规划 全乡自然村除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外,均为撤并村。撤并型 自然村共 3 个,全部位于集镇扩展边界内,规划期间逐步向城镇社 区或镇区集聚。 规划期间严格控制此类村庄改建、扩建与新建,逐步 予以撤并,人口搬迁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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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规划
1、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目标 通过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缓解我县人口增长与耕地 减少的矛盾,控制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改变农业用地的 现势状况;改良农业用地不良的内因和外部环境条件。此外,在统一 规划下的多项目多方位对土地保护、整治、开发、利用所形成的规模 效应和综合效益,使全乡土地利用逐渐步入科学、合理的轨道。规划 期内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 3.45 公顷,增加林地 12.03 公顷。 2、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区域 部分茶、桑、果种植在原有耕地上,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潜力较 大。目前主要是对部分效益不高的劣质园地调整为耕地,对宜耕林地 开垦造田。可整理农村居民点进行退宅还田。土地开发以荒草地资源 开发为主,优先安排开发交通便利、坡度平缓的荒坡地。 3、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实施措施 (1)以先易后难、分期整治为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区域整治,建 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签订合 同,明确承包者的责、权、利,做到定人员、定项目、定投入、定效 益。 (2)保障土地复垦的投入。筹集土地复垦专用资金,按照项目规 模大小、 效益高低给予补助, 逐步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不断提高土地复垦补充耕地的标准和质量。 (3)积极引导鼓励农民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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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项目,引资投入开发,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方面投 入为辅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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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科学适度开发和合 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全面统筹和优化配置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结构, 逐步提高低丘缓坡的利用效益,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保障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石溪乡低丘缓坡总面积 1384.20 公顷,其中可整理成耕地的约 81.70 公顷, 占低丘缓坡总面积的 5.90%; 规划成建设用地的约 28.90 公顷,占低丘缓坡总面积的 2.09%;保留的 1273.60 公顷,占低丘 缓坡总面积的 92.01%。 石溪乡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现状与开发规划见附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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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 规划经批准后,将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利用区与土地 规划用途、批准机关与日期等规划内容向全社会公告,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 正了解规划的重要性及其科学内容,明白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减少土 地利用矛盾和提高土地利用收益的现实性,把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变为大家的 自觉行动。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辨别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 用行为,并自觉进行批评与抵制。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利用的许可、审批和土 地利用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的查询和监督。 2、建立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全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应该将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目标和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列入 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并将土地控制性指标落实到各村领导任期目标责任 制中, 。政府应该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 况,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监督、检查实施规划的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利用规划的有效实 施。 3、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 利用航天遥感技术和每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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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成果,并借助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 分析规划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对于违背规划的行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1、建立标准农田移位与新增建设指标挂钩制度 为将位于村镇扩展边界范围内的标准农田应进行等面积置换,可建立新 增建设用地指标与标准农田移位建设相挂钩。对等面积置换的标准农田可采 用质量等级考核标准,以保证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制度 为顺利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城镇 发展合理用地,应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建立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激励机制,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开 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优惠政策,鼓励土地所有权主体、个人或单位参与投 资。 3、建立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激励机制 对粗放浪费的,要课以经济上的处罚。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行为,要从土 地价款、税收政策、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激励。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 地产用地要征缴土地闲置费。同时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开 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 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要鼓励提高农 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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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第三十九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1、建立规划实施的年度评价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年度评价应从规划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绩效两方面开 展工作,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差。针对不同的评价结果,判断规划实施 质量优劣的原因,提出改进规划实施的建议。 2、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制度 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制度,定期对本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效益指标进行评估,定期开展城镇工业功能区集约用地评价,及时掌握 本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调控措施。 3、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的评估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评估应以评价耕地的质量为原则,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 级成果,划定耕地同质的地域范围,制定不同等级耕地的质量交换换算率标 准,从而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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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 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本规划由石溪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万元二三 产业增加 值用地量 50
6 附表 2 石溪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 4 石溪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
规划期间减 村名 基期耕 地 基本 农田 少耕地 建设 占用 耕地 其他 减少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 规划期 末耕地 合计 开发 复垦 整理 保有量 合计 城市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建制 镇 采矿 用地 独立 建设 用地 合计 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 城镇 新增 农居 点 新增其 他 备注
溪口村 下坦村 石溪村 国垟村 黄山砻村 吴山村 金泉村 张山村 合计
8 附表 6 石溪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项目 基期年面积 规划期间新增 规划期末面积
石溪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项目规划附表
调整地类 项目名称及编号 耕地 园地 林地 规划增()、减(-)地类面积 牧草地 其它农用 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项目总面积
附表 8 石溪乡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2006-2020 年石溪乡列入省级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序号 1 项目名称 瓯江航道改造 工程 所在乡镇 石溪 总用地 (公顷) 7
新增用地(公 顷) 7 其中耕地(公 顷) 1.5 开工期限 2006-2015 备注
2006-2020 年石溪乡列入市级规划文本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新增占地面 其中耕地 建设期限 备注
积(公顷) 三溪口电 1 站 石溪 15 15
石溪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规划表
区域名称 范围 保护性 质 总面积 用途管制重点内容 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 防治管理规定, 加强对保护区的 上湖口饮用水源保护生 态环境功能小区 鹤城镇,石 溪乡,仁宫 乡 饮用水源 保护区 监管,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 382.00 有的污水排放口限期拆除, 加强 库区及周边生态公益林建设, 提 升水源涵养, 供水调蓄的综合功 能。 备 注
用途区 类 型 基本农田保护区 林业用地区
单位 溪口村 下坦村 石溪村 国垟村 黄山砻村 吴山村 金泉村 张山村 合计
石溪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面积汇总附表
石溪乡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附表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下坦村 下坦村 下坦村 下坦村 下坦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国垟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黄山砻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吴山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金泉村 张山村 张山村 张山村 张山村 张山村 张山村 张山村
行政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溪口村 下坦村 下坦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石溪村 国垟村 国垟村 黄山砻村 吴山村 金泉村 金泉村 张山村
石溪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情况统计表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
溪口村 下坦村 石溪村 国垟村 黄山砻村 吴山村 金泉村 张山村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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