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越镇(2020)001号地块征收公告
(德土征告2020年第0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浙土整字(330521) [2020]-000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禹越镇(2020)001号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德清县禹越镇栖湖村。
禹越镇栖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8676公顷(计28.014亩),其中耕地1.5746公顷,园地0.2930公顷,林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7〕61号)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38号)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障进行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还通过安置村级留用地方式进行安置。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和人员安置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32号)文件执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浙土整字(330521) [2020]-0003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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