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即开工”让用地效能再提速
今年内蒙古将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在“十四五”实现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标准地”出让。
“标准地”就是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设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通俗来说,就是土地出让时把每块建设用地的投资、建设、税收、能耗、环境等标准给予明确。企业拿地前,就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企业拿地后,高效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真正变“拿地可开工”为“拿地即开工”。
据介绍,2022年4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改革。按照改革要求,全区十二个盟市已经全部出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2022年共出让“标准地”29宗,面积2301.86亩,出让成交价款1.3亿元。
今年1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及弹性年期出让,政策内容与“标准地”改革相衔接,核心就是要千方百计降低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的平稳增长。
同时,内蒙古将区域评估工作与“标准地”改革相结合,由政府主导完成区域相关评估工作,代替以往企业自行出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相关评估报告,大大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目前,内蒙古已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任务,涉及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7个领域的664项区域评估成果实现了免费共享使用。1500多个项目使用区域评估成果5790多次,累计为企业节约成本1.31亿元。有效地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加快了项目落地。
下一步,内蒙古将深入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在“十四五”实现新增工业用地全部 “标准地”出让。
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是土地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实践,发源于浙江德清,经过不断探索与深化,逐步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各地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正成为土地供应制度的一大趋势。内蒙古台特约评论员、内蒙古社科院经济学研究员于光军认为,作为对原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颠覆性改革,“标准地”建设如今在内蒙古提上日程,是内蒙古用地效能的再提升。
于光军:我们可以参照住宅用地来理解“标准地”,比如政府在放地的时候,会明确规定容积率绿化面积等,就是有一定条件的出让土地。那么现在就是把这样的经验,用到工业用地上,你从政府手里拿一块地,这块地会有一些用地条件的约束,在能源消耗上、产值贡献上等政府要求的主要方面,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持续用。从实际的运行来看,“标准地”建设从两个方提高了用地效率。
一方面,企业用地的要求跟着地块已经非常明确地确定下来,作为土地使用权使用方的先期的约束。那么关于用地前端的评估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就能自然的做到,手续办起来就会更快一些,更有效率。此外,三条红线划定之后,城镇土地特别是工业用地变得紧张,紧张的同时,我们也能看到有一些地在荒废,比如说原来的企业买到手了之后没好好利用,盖一半项目流产了,还有生产了一段时间运行不太景气。怎么去避免相关情况产生,需要有一定的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督促用地的一方去实现相关用地目标,这样就能在工业用地供给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保证土地的高质量高效率地利用。
另外一方面,“标准地”在出让时就从政府的角度,从供地方的角度,把相关地快放在政府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里,这样企业拿到的地就是一块净地,很快就能投入建设。
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那么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去行使这样的所有权者权益的时候,有没有法律依据,是需要作为一个后续工作跟进的。能不能在推进过程中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建立起来,或者推进全国性的这样的一个法规建设,也是必须的。此外,在实行过程中真正实现设定政策的目标,还需要细化,需要非常科学的整体安排,比如设哪些指标,年限怎么去考核,哪些是硬指标,哪些是考核性指标,或者是观察性指标。一旦观察性指标出现问题之后,我们怎么去帮助企业去实现目标,这些内容都要跟得上,这是一个执政观念、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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