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99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试行)》(德政办发〔2017〕194号)等精神,现就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7]50号)规定,县域内使用土地并应当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主城区[东至杭宁高速,南至城防工程南堤线,西至南干一渠、余英溪、城防工程西堤线(英溪港改造),北至城防工程北堤线(阜溪)]、高新区(城北产业园、地理信息产业园)
乾元镇城区(东北至高新区新材料园区与钟管交界处,东至广元桥至金火村委一线,南至蔬菜精品园区以北,西至杭宁高铁,西北至金鹅山村与联合村贾家斗组一线,北至乾埭线城北村委口)、新市镇城区[东至环城东路,南至京杭运河,西至新市二桥(菱新公路),北至环城北路至千金公路连菱新公路]、高新区(通航产业园、智能生态城)、德清经济开发区(新市区)
“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是指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收入合计数(税费净入库数),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镇(街道)、高新区相关办局(中心)负责配合县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基础数据的核实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良好的信息交互和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德清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6〕23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德政发〔2016〕24号
在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8〕99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2018〕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对周边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学习调研,我县拟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比例。过去的三年,我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在20%以下,与周边县市比较,减免比例相对偏低。
[文政发[2012]149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文政发[2016]54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级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文政发[2019]91号] 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8]60号]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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