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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8)德清产业信息124

  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员工倒班房、食堂、超市等办公生活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创新型产业用地(M0)适用于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高能级产业生态园(具体名单见附件)和经嘉兴市人民政府同意适用的其他产业园区。

  (一)布局要求。按照“功能复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科学布局创新型产业用地(M0)。创新型产业用地(M0)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高能级产业生态园中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可适当提高,蕞高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规模的20%。

  (二)用地类型。创新型产业用地(M0)是工业用地的特殊类型,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M类用地均可作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0)落地,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三)规划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订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规划指标:

  1. 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5.0。有特殊规模要求的,应组织对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专门论证。

  2. 单宗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20%。编制完成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的园区,在保障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园区用地总面积20%的前提下,单宗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绿地率,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的园林绿化部门统筹平衡、自主确定。

  3. 除产品生产的厂房、车间、仓库外,其他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应按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上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配建比例不得低于80%。

  (四)设计要求。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建筑方案应在设计方案图中明确标注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5%。鼓励多个临近地块集中统筹设置配套用房。

  (五)建设管理。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或大空间布局,不得设置外挑式阳台,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当集中设置。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

  (一)产业准入。由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和创新型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产值、单位用地税收、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同时制定动态考核指标,作为后续达产验收依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项目性质评审、项目准入等工作。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年度供应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年度供应总规模的20%。

  (二)新增创新型产业用地(M0)采用招拍挂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工改M0(现有工业用地拆除重建或用而未尽部分改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在符合产业准入的情况下,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用地手续。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M0)鼓励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土地出让年限一般为20或30年,蕞高不超过50年,具体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M0),租赁期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通过达产验收的,可办理剩余年限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出让年限等于土地供应总年限减去已租赁年限。

  (四)新增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起始价应依据评估集体审议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的1.5倍。

  工改M0补缴差额,以剩余出让年限为基准,按改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0)时点的价格确定。

  创新型产业用地(M0)实行差别化地价管理,与分割转让比例、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相挂钩。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原则上应整体持有,产业用房确需转让的,应提交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方能实施,讨论意见同步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配套用房不得转让。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确需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产业用房原则上按幢、层登记,且蕞小登记单元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规划、建设、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创新型产业用地(M0)真正用于产业项目。

  (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约定内容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依法依约追究开发主体责任。

  7.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先进装备智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张江长三角科技城平湖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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